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异地就医保障、经办服务协作,推进医疗保障基金协同监管,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便利共享、异地就医监管标准互通互认、长期护理保险异地延伸结算,实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异地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