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医药等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诚信规范经营并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鼓励医药相关专业机构和行业专家发挥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协助提高医疗保障治理专业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