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