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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