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及在本市的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