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本市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五)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等国家和本市明确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