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市税务部门具体编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监督,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市税务部门具体编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监督,实施预算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