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