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预警、风险管控应对机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通过调整筹资水平或者待遇政策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在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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