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三十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三十条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福利彩票公益收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按照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