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医疗保障等部门在查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