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医疗保障等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管理、经办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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