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参保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在申请、接受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护理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
参保人员重复超量配药明显超出规定范围,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且未发现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情形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退回已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改正后,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恢复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结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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