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四条 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诊疗能力提供对罕见病的诊疗服务,市医疗保障部门保障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罕见病用药支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罕见病的诊治、研究和用药保障,以满足患者医药服务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