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并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及具有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探索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等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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