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支持医疗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增加国际化、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引进海外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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