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支持医疗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增加国际化、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引进海外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