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化创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生物医药新优药械产品目录更新发布后,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配备使用相应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
定点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生物医药新优药械产品目录更新发布后,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配备使用相应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