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条 本市在维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托医保大数据创新实验室平台等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医药企业间的数据合作利用机制,强化数据在创新药品研发、临床诊疗、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发等场景中的应用。
本市支持将创新性强、疗效确切、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纳入商业健康保险支付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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