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市加强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本市实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并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患者分级就诊、有序转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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