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用耗材,及时研究按照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本市采取措施,加大对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支持力度。
本市采取措施,加大对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