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成本管控机制。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推动实现医疗费用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推动实现医疗费用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