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监测,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会同市价格主管、市场监管部门维护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秩序。
医疗机构应当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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