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指导本市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
进入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企业应当通过平台如实申报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供应能力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及时申报调整。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采购药品、医用耗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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