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应当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并完成约定采购量,据实及时结算货款。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应当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并及时足量供应。
本市建立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的产品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监测、评估等机制。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监测中选产品供应变化情况。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质量监管,持续跟踪监测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不良反应,定期反馈医疗保障部门。医药机构发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疑似存在相关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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