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在本市出境入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华侨回国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出入境证件办理规定,向本市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护照,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华侨回国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出入境证件办理规定,向本市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护照,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