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在本市出境入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华侨回国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出入境证件办理规定,向本市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护照,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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