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华侨在本市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本市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华侨选民登记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