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挥华侨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鼓励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建设...
第五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条 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侨务政策,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反映华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条 华侨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条 鼓励华侨发挥海内外联系广泛的资源优势,参与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在本市对外开展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交流...
第九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条 鼓励华侨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
第十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条 鼓励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华侨和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持有的科技成果,可...
第十一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华侨参与国家和本市的人才创新创业类计划或者项目。
华侨来本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华侨在本市就业的...
第十三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华侨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达到法...
第十四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华侨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
第十五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房产登记发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
华侨对其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
第十六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华侨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华侨投资开发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依法征收华侨在本市的私有...
第十七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华侨依法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赠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华侨回国来本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赠与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华侨...
第十八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父(母)在本市就业或者其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与具有本市户籍的适...
第十九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华侨在本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或者向慈善公益事业捐赠。
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华侨...
第二十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华侨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原则。华侨有权决定其捐赠款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用途、受赠对象和捐赠方式。禁止向华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华侨从境外向本市捐赠物资的,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华侨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经受赠人同意,华侨...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在本市出境入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华侨回国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华侨在本市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本市区或者...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以及房屋租赁和买卖、投资创业、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华侨在本市办理子女就读、升学、照顾生育、社会救助等事务需要认定身份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相关身...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出生在国外并且其配偶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申请回本市定居,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居住的华侨因突发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二)申请仲裁;
(三)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华侨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三十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外籍华人在本市的正当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华侨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