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华侨依法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赠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华侨回国来本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赠与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华侨的合理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华侨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接受的遗赠和赠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华侨在本市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被继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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