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父(母)在本市就业或者其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与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待遇,由各区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就学手续。
华侨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其本人报考时具有本市初中学籍,且其父(母)出国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考本市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本市侨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在华侨及华侨子女中开展中华优秀文化的教育、弘扬和交流活动,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和鼓励学校、社区等利用各种资源开展相关活动。
华侨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其本人报考时具有本市初中学籍,且其父(母)出国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考本市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本市侨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在华侨及华侨子女中开展中华优秀文化的教育、弘扬和交流活动,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和鼓励学校、社区等利用各种资源开展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