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华侨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华侨投资开发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依法征收华侨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房屋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华侨不在国内的,征收人可以通过其在本市的亲属或者代理人协助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公告或者邮寄送达方式通知房屋所有权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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