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房产登记发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
华侨对其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