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居住的华侨因突发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