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居住的华侨因突发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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