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华侨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及时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侨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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