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以及房屋租赁和买卖、投资创业、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身份。
华侨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本市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
华侨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本市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