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条 鼓励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华侨和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华侨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华侨作为知识产权申请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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