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华侨在本市就业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就业证件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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