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办理诉讼案件的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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