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19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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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 第三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第五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原则。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 第六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对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七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办理诉讼案... 第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将司法鉴定服务纳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发布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 第九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鼓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开展各类公益性活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资质、高水平鉴定...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法... 第十一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 第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三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 第十五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 第十七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 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者停止执... 第十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定期予以更新,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 第十九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资格资质许可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核...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并由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定;双方当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文书。 当事人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供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不...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办案机关书面确认下列事项: (一)办案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司法鉴...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委托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办案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国家规定不得录...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事项的特点约定鉴定时限,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没有约定鉴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第三十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鉴定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市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组织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没有相应的程序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一)遵守司法鉴定... 第四十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程序、鉴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提供给办案机关。审判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 第五十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未取得执业资格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其负责内部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鉴定业务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