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组织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没有相应的程序或者标准规定的,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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