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市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受援人缴纳司法鉴定费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法律援助受援人缴纳司法鉴定费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