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鉴定机构应当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为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鉴定人参加庭审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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