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一)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实施司法鉴定程序和执行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质量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实施司法鉴定程序和执行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质量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