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定期予以更新,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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