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定期予以更新,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