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行业协会投诉,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受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行业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行业协会投诉,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受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行业处理并答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