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的自律管理;
(三)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
(四)按照行业规范、处分规则实施奖励和行业处分。
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处分等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鼓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加入市司法鉴定协会。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的自律管理;
(三)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
(四)按照行业规范、处分规则实施奖励和行业处分。
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处分等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鼓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加入市司法鉴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