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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