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提供给办案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审判机关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定期考核、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审判机关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定期考核、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