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其负责内部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并公告。
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