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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