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对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税务、生态环境以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税务、生态环境以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